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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共享平台信息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发布时间: 2019-10-22 14:37:35

来源: 辽宁日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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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我省拟制定《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日前,省司法厅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信息等,分别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牵头部门会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并维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如自然人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价格监管信息、法人信息、能源信息、交通信息、旅游信息,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会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纳入统一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实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政务信息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无条件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电子文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场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不一致时,以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者 侯永锋 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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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HLL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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