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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使用权合理转让应有保障

发布时间: 2019-11-10 13:32:11

来源: 中工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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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最近发布的《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该市进一步规范了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保障居民合理居住需求,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

  根据即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的新办法,不再要求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所获资金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在资金使用上给居民更大自主权,保障了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权益,另外,也对申请差价交换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者有所限制,比如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或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单身户籍居民进行限制,保证了公有住房的保障性和福利性。

  事实上,对于许多90后乃至00后来说,听惯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名称,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个陌生的名词,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在历史沿革产生的房屋类型,公有住房在很多城市依然有相当大的存量,在城市住房总量中占有一定比重,特别是老旧城区和工矿区。

  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形成,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部分城市在房改过程中,对于部分房屋进行了限制,例如平房等,承租这些住房的职工并未能像其它城镇居民一样,在房改之后依照相应条件购买了自己原本承租的公房,形成了公房使用权。一方面来说,对于公房承租人而言,由于无法将承租权按照房改标准变成产权,一些城市对于使用权的转让有所限制,使得承租人及其家庭失去了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启动资本,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公房处于危旧失修状态,特别是平房类公房,产权单位维护能力有限,承租人也无自行修缮的权利和积极性,使得这些公房承租职工及其家庭面临住房困难。

  更为关键的是,公有住房使用权并非可以继承的遗产,承租人在身故后,其无法像房改后的产权住房一样进行遗产继承,随着1998年房改前入职的承租职工陆续步入老龄,这样的问题更加现实。一些城市在公有住房户籍家庭成员之间的过户亦有过多限制,比如要求承租人死亡后、续租人必须具有该地址户籍且无任何住房情况下方能过户,使得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受到影响。毕竟,承租人亲属,特别是子女,不可能长期不迁徙户口,也不可能保证自身和配偶永远不购置改善型住房。这样的限制,与居民对住房条件改善的期许,以及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进行努力是相违背的。

  必须承认的是,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同于现在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其形成是有特定历史原因的,租住在公有住房的职工由于种种非自身原因,并未享受到房改政策优惠。正因如此,后续政策更应当保护其权益。比如,一些地方探索的使用权有条件转让,有偿退租等,不失为一种有效探索,也能让这些住房被新的住房困难家庭使用。在这一点上,上海市通过规范相应行为的做法值得借鉴。

  毕竟,公有住房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不论其居住者是谁,以何种形式流转,房屋本身性质不能改变。如何实现既保障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及其家庭的权益,又通过住房使用权有效流转来惠及新的住房困难家庭,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住房修缮,值得有关方面探索和思考,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目的,都应当是更好地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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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HLL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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